关于“4.29”宝鸡站液化气泄漏事故的通报
2006年4月29日11时09分,在宝鸡站内发生一起重大液化石油气罐车泄漏事故,由于西安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奋力组织施救,该起液化石油气泄漏事故得以控制和处理,否则,一旦发生燃烧、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这起事故性质恶劣、问题严重,严重干扰了铁路运输生产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铁道部对此次事故高度重视,并派检查组深入调查。现将事故调查等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06年4月28日4时,兰州局颖川堡站承运到贵阳南液化石油气5车, 29日11时09分到达宝鸡站9道,停车后押运员发现尾前3位Gy95s0976845液化气罐车发生泄漏,11时25分,宝鸡站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防护,接触网停电以及有关施救方案;12时23分,押运员上车检查认为液位计保护罩处泄漏无法处理,宝鸡站将事故车送至宝鸡站北牵出线无电区;13时53分将事故车送往卧龙寺站宝鸡铁路液化气站进行喷淋降温;15时开始卸车,18时01分卸车完毕。
该事故车托运人为新疆鸿安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收货人为中国石化集团滇黔桂石油勘探局贵阳液化气储备站,充装单位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泄露的直接原因是罐车顶部滑杆液位计阀瓣开启所致。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⑴ 充装环节。一是充装单位充装时未根据滑杆液位计的结构特点将其紧固并用胶带进行加固;二是押运员接车后未进行安全条件的确认,留下了液化石油气在运输中泄漏的隐患。
⑵ 途中押运。一是押运员严重失职,随车途经天水、风阁岭、石家滩、东口、坪头、福林堡等站未认真监护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安全运行状态,未能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押运员在宝鸡站对滑杆液位计阀瓣松动处置不当,致使液化石油气泄漏事故不断扩大。
2.间接原因
一是有章不循。颖川堡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受理了新疆鸿安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托运的液化石油气,不仅违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也违反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是制度不落实。液化石油气充装、封车等作业过程,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由于兰化公司充装员、鸿安公司押运员未落实检查交接等标准化作业,使重大危险源进入铁路运输。
三、责任者处理
兰州局对这起事故非常重视,及时召开全局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并派员对颖川堡站进行检查整改,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1.兰州局处理决定
⑴ 给予西固城车务段段长韦新代、党委书记顿连魁行政警告处分;
⑵ 给予西固城车务段副段长韩永喜行政记过处分;
⑶ 对西固城车务段给予5万元罚款。
2.西固城车务段处理决定
⑴ 主要责任人:颖川堡站货运员王志忠、苑青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内部个人原因下岗培训一年。调离颖川堡车站;
⑵ 颖川堡站货运主任谈伟,给予行政降级处分,降为一般干部,降低技能工资两档;副主任:张双霞,给予行政降级处分,解除现任职务,保留干部身份,分配工人岗位。
⑶ 颖川堡车站站长王金生,给予行政降级处分,降为副科级,降低技能工资两档;副站长都宝忠,给予行政降级处分,降为一般干部,降低技能工资两档;副站长张金才,给予行政降级处分,降为一般干部,降低技能工资两档。
⑷ 颖川堡站货运值班员王晓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货运值班员职务,由车站另行分配工作;
⑸ 颖川堡车站货运安全员逯忠安,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40元;
⑹ 相关作业人员由车站按“双达标”严格考核,考核结果报段劳人科备案;
⑺ 车务段客货运科货运专职许敏、杨恒东、王世君,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各罚款180元;
⑻ 车务段客货运科代科长李德敏、副科长王涛全段通报批评,各罚款180元;
四、要求
这起事故发生在“五一”黄金周前夕,也是全路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之际,充分暴露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要求如下:
1.各铁路局要以上述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正确处理好安全与任务、安全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偏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严格按照铁道部的各项规定,完善源头管理,加强受理环节的资质审查和办理规定审查,认真执行危险货物运输技术管理规定。要从规章制度、设备状况、作业标准、签认制度、押运人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认真查找隐患和问题,加大受理、承运、装车、计量、押运、编组、隔离、交付等各工种、环节的检查力度,对违章违法行为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切实堵住危险货物运输的漏洞,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2.责成兰州局进一步深刻分析这次泄漏事故原因和教训,抓住源头、剖析问题,对液化石油气运输受理把关、充装等问题认真整改;责成乌鲁木齐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对新疆鸿安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严肃处理。
铁道部运输局
2006年5月8日